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当到原登记的邮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邮政通信服务与社会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邮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信守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邮政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种类、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三条 邮政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符合接收邮件的新建居民楼小区和新建单位,在办理妥投协议后15日内安排投递;
(二)执行邮件、报刊等邮政业务有关传递时限的规定,逐步扩大日报早投范围,保证邮件、报刊等业务的投递质量;
(三)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频次和时间,并按规定开取。
第二十四条 邮政部门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和具体条件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投递位置、方式及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含代办邮政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延误、中止、拒绝用户的正常通信服务;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牟取私利或刁难用户;
(三)擅自将邮政设施改作他用;
(四)擅自出卖、出借邮政专用品;
(五)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六)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从邮件中窃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 邮政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收集用户意见,受理用户的举报、投诉,并答复用户。
第二十七条 邮政部门应当将邮件、邮送电报、报刊及时送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收发室和居民住宅楼(小区)的信箱,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收发室工作人员应当将邮件、邮送电报和报刊迅速、准确、完整送达收件人,并对邮件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乡村邮件一般投递到乡政府所在地的固定地点,乡以下由当地邮政部门与乡政府协商投递方式,保证妥投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