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已经2001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 徐荣凯
2001年8月20日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