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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八条 根据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的土地,以及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闲置土地。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予以收回的土地。
  第十一条 需要转让的划拨土地。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预征储备程序。
  1、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确定集体土地预征的范围,测算预征成本。
  2、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预征范围,拟定范围,拟定预征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4、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预征土地费用。
  5、支付预征费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6、将预征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根据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调整土地以及用地单位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储备程序。
  1、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土地进行调查,测算收购成本。
  2、与原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
  3、将收购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四条 规划区内各类闲置土地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收回土地的储备程序。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拟定收回土地方案报昌吉市人民政府审批。
  2、根据昌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按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3、将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五章 储备土地和土地储备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管理由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必须进行权属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设立昌吉市土地储备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土地的收购和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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