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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2001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促进昌吉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政府将收回、收购和统一预征的土地进行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经营和开发的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对土地市场的高度垄断。
  第三条 为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昌吉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对土地进行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包括以地换房、联营联建、出租等)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条 政府对所储备的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划拨使用的以外,均采取公开拍卖或竞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机构设置文件另发),设在昌吉市土地管理局。
  第六条 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基本职责。
  1、根据昌吉市人民政府安排,制定昌吉市辖区内土地储备政策。
  2、对将要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
  3、具体负责土地的收购、预征工作。
  4、建立土地储备库,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
  5、对储备土地进行统一经营、开发和管理。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七条 根据昌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纳入和计划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经过预征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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