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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
(2001年通告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及《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为缓解北京市水资源紧缺的状况,贯彻优水优用的用水原则,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规划市区中水设施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新建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二、现有建筑属第一条第(一)、(二)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三、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四、中水设施建设费用必须纳入基建投资预、决算。
  五、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水设施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设计部门必须按规定设计中水系统,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审查。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六、凡应建中水设施而未落实建设项项目的单位,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七、对中水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监理部门不予验收。市建委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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