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1年通告第1号)
为进一步加大节水器具推广应用工作力度,缓解北京市水资源紧缺的状况,创建节水型城市,促进首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年第17号令)、《关于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文)等规定,明令淘汰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铸铁截止阀、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每次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及水箱。现对加强用水器具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用水器具生产、销售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各生产、经销单位不得生产、经销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销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将依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加强对用水器具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设计单位在房屋设计中不得选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对于违反规定的应予追究处罚。在新建住宅中,应安装、使用6升水便器配套系统,并提倡使用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并强制执行。
四、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市各建设工程禁止采购和使用明令淘汰的产品。对违反规定,采购和使用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进行工程验收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采购和使用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