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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议
 (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由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1年5月1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和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打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采取措施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秩序,同民族分裂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交通要道、城镇和牧(农)民定居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草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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