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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1修订)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乡级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并予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提出者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一)迁出本村的;
  (二)死亡的;
  (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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