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该当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该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当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公开唱票、计票。
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要实事求是,发表治村演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投票选举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办理委托投票事项;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第十九条 投票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定,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与其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得主持选举大会,也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选民的意愿。
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