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依法确定选举日,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
(七)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选举,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三)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六)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