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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是常务委员会接受政府规章备案的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报备案的规章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审查规章是否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规章之间对同—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五条 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市、州、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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