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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公路检查站和执法行为报告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允许上路执收执法部门和执收执法人员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上路的交通、公安、林业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规定,在卷烟打假活动期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制假重点地区的村、镇设立临时检查站(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如若在公路上设置烟草专卖打假临时检查站,其批准权应属省人民政府,不宜下放到市州人民政府(原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临时检查站一律撤销)。为防止临时站点过多过滥。烟草专卖打假临时检查站要尽量利用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现有的检查站,并规定明确的时限。打假活动结束后,临时检查站应立即撤除。在临时检查站撤除后,如有举报非法运输卷烟的问题,可与公安交警配合,利用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现有的检查站、收费站进行堵截,烟草部门不得单独上路拦车检查、收费或罚款。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过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函〔1998〕186号规定的时限(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设置,到期即撤,不得将临时站点改为常设。
  五、在全省实行治理公路“三乱”“黄牌警告”和“反弹摘牌”制度。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不搞终身制。对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县(市)实行黄牌“警告”;—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县(市),取消其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县(市)资格;一个市、州一年内有两个县(市)被取消资格的,或在其辖区内一个县(市)发生一起重大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取消该市、州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资格,并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于市、州、县人民政府违规出台文件,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或下达罚款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坚决取消其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资格。
  六、治理公路“三乱”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总责.分工专人主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发生严重的公路“三乱”问题,不仅要严肃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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