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鄂政发〔2001〕13号 2001年3月9日)
为了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切实改善我省宏观经济环境,经反复协商,科学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取消第一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次取消188项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现将第二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对本通知公布取消事项的审批。
第二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
(共188项)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技师考核评审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湖北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二、省教育厅(15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属学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2、教学仪器供货目录
3、省属学校基建工程设计方案
4、“普九”达标评估验收
5、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评估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高校学报申请正式刊号
2、高校学报年审
3、“民转公”指标分配
4、全省高校科技成果奖励推荐
5、全省高校推荐科技成果登记
6、校办企业停办、破产、合并
7、勤工俭学“百千亿”活动达标单位评选(2001年7月以后不再评选)
8、高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9、在汉高校、省部属中专工人考核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高校讲师任职资格
三、省公安厅(5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居民身份证制作点
2、跨省购买、运输爆炸物品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湖北省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1、湖北省消防产品销售备案证明
2、重点帮教的机动车驾驶员
四、省民政厅(11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