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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使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在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方面达到国家或省级等级院标准,真正起到窗口示范作用。
  (五)对集体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的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特困老年人、特困残疾人,应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以及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下岗职工从事社会福利业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 43号)
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交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供(配)电贴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执行。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在省交通厅《关于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用车暂予减免养路费的意见》(晋交便字〔1995〕第27号)规定的范围内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和工作用车,按规定适当减征公路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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