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福利服务为重点,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2万人以上的乡镇普遍建立起敬老院,其中有条件的敬老院要逐步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三、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优惠政策
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力量投资创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弃婴、优抚对象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地计划部门要切实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对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没有按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规划进去的,不予审批。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该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给予减免。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免收征(占)地管理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属于新增建设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照经评估确认地价的80%收取;属于盘活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经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