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分工。
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对所属相关部门纠风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做好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事后处理工作,严防出现新的药品集贸市场或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医药市场整顿成果纳入到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严格考核,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各项计划和方案的实施,解决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查协调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总结纠风工作并向上级报告;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地产市场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及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并做好已取缔的非法药品市场的跟踪监督工作,防止反弹,取缔违反证照规定的药品经营者配合卫生部门查处保健品经营单位、社区服务站、医疗诊所、卫生院、医院便民药店等医疗机构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配合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推进医药分业的改革和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等工作。切实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积极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狠刹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行为。
3.监察部门负责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督促协调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查纠。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查处保健品经营单位及地产市场的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查处医药购销中的给予和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药品经销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部门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特别是要取缔那些不符合同家有关规定开设的医疗单位(诊所);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医疗单位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规范医疗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折扣的规定,配合工商管理、物价部门查处高额折扣或在价格外以各种变相折扣形式采购药品行为;抓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落实,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的直接经济联系,抓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6.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组织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政府定价药品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的管理。检查已公布的药品降价方案执行情况,继续抓好卫生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建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定期调整制度,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努力减轻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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