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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度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18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2001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汁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2001年度的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把有关科教兴省、县域突破,开放带动和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立法作为重点,优先安排,使立法工作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心相符合,保证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决策相统一。
  二、凡涉及审批、发放证照、收费、罚款的内容,应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三定方案”为依据,坚决防止省政府在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中取消的行政管理项目反弹,给管理相对人增加不合理义务。
  三、要从实际出发,体现本省特色。属于实施性的立法项目,不要照搬照抄国家法律、法规条文,要注重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四、要集中力量作好起草工作。担负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集中力量,充分做好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对有分歧的问题,积极沟通,力争把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
  五、2001年的立法汁划分为计划完成部分和调研论证部分。列入计划完成 
部分的立法项目是经过上一年度的调研论证,争取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列入调研论证部分的项目,是在本年度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未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径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送省政府审定。
  六、列入计划完成部分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必须在上半年把相关材料送交省政府法制办。材料应包括立法起草说明、送审稿及法律依据。有分歧意见的,应在报送材料中加以说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年四月九日

      省政府2001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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