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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各地要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育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育人员。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撤并过多过散的教学点,实行适当集中办学,确保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
  (四)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各地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的事权相一致的财权。根据税费改革后的实际,适当调整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要全部留归乡镇。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镇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纳入乡镇政府预算支出范围。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乡镇国库,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量入为出。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实施专项转移支付,为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要在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前提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农村税费改革后,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县(市、区)和乡镇,上级财政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系数,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要的支出。对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及其他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的照顾系数。在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防止截留挪用。
  (六)规范和完善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税,依法减免。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正常开展业务。各地要结合改革后的工作需要,加强现有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县乡两级农业税收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确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管体系,要在县乡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建设,以确保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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