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认真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条件的,经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免。对1997年以后的“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承受能力,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讨论,对确定无力补交尾欠的农户,由村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可以免交;对不同意免交的农户,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分期分批清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镇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收缴。对清收的税费欠款,要按原来的渠道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不仅牵涉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职能转变及正常运行。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统筹兼顾,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年,各地、各部门无权批准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凡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农村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为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现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
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来解决。因此,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稳步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同时,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各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聘用临时人员。对一些布局不合理、规模过小的乡镇,要根据我区的实际,在影响社会稳定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撤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