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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统筹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
  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征收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7天。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个别调整确定,不能通过重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对第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计税土地要及时予以调整。
  2.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5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政府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必须张榜公布,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
  3.调整农业税税率。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我区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定为6.5%,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及其他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定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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