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基本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是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是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是统筹安排,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