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发〔2001〕11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上,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分配关系,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积极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督查和指导,加大对改革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纠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及时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区直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改革,及时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通过深入细致扎实的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既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既顺利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确保全区农村税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