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的一件大事。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政府的重要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的各项监督工作制度和所明确的各项监督责任,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威和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地、各部门都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学会通过法定的监督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结合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