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
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在机构改革中研究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
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
(省审计厅 2001年1月18日)
我省市、县级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了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市、县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00〕16号、国办发〔2000〕66号文件精神,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以利于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二、市辖区审计机关的设立按以下要求进行:经济规模较大,财税管理体制完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健全的区,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县(市)改区后行政区划不调整的,可按县(市)要求设立审计机关;经济规模较小,财税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尚不健全的区,可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由市级审计机关设立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所需编制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给市级审计机关,待条件具备后再设立。具体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