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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有利于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本原则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提出本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规划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矿山布局结构和矿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同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围绕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与本地区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结合,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矿业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资源利用率原则。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突出萤石等战略性优势矿产和具有深加工潜力矿产的保护性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总体效益。
  (四)市场导向原则。科学分析和预测市场趋向,扬长避短,注重特色,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坚持体制创新,培育和建立矿业权市场,正确处理规划指导与市场作用之间的关系。
  (五)依法行政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服从上级规划,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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