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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广泛了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六)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专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省纪委常委会报告,由省纪委向省委写出专题报告。
  第八条 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当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告省委,同时抄报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五条的,依照《规定》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诫勉、调离领导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党纪政纪处分方式按照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依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外,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其在集体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按《规定》十二条所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给予组织处理或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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