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并指导下级履行
《规定》第
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况及对所属或分管地区、部门和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落实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情况;
(四)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门考核。
第六条 综合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经常性考核。综合考核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可视情商请省纪委、监察厅派人参加。主要结合执行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和届中、届末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了解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以及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省委组织部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形成专题材料向省委报告,同时抄报省纪委。
第七条 专门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每年应对部分市和省直单位进行专门考核,全面检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门考核可与巡视工作结合进行,可视情况商请省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对省部属高校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分别委托省教育纪工委和省经贸委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专门考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被考核对象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列席领导班子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直接向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