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01〕1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3月14日
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地级市(含副省级市,下同)和省直各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纪委组织协调,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共同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为:
(一)各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部)属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在职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