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统一的医药大流通、大市场的新格局。打破国有资本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垄断,鼓励法人、自然人参与国有药品流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鼓励药品流通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多种方式的联合和产权重组。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采用直销等形式进入药品流通市场。积极发展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降低流通成本。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发展零售药店,其所有制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和所在地区的选择,由企业自主决定,依法设立。
十、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按照政企分开、药品监管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严格药品生产和经营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实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控制新增生产能力,推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淘汰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加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改革药品抽验机制,建立药品质量公报制度。取缔药品集贸市场,严禁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一、调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卫生规划。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方便群众、促进发展的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对卫生资源进行调整和重组,加快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医疗服务新格局,满足不同患者、不同疾病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集中力量办好公共卫生机构和一些具有较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有序竞争,逐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位于城市的企业医院要逐步从企业中剥离出来,采取多种方式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向基层、社区和医疗服务资源薄弱的地区流动。实行城镇卫技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基层和农村服务一定时间的制度。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服务功能范围。鼓励各方面力量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可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