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药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七、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应不低于当地当年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年有所提高,有条件的市县要逐步达到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的5%以上。对卫生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给予专项扶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费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包括血站)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中医医院和精神病院、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在安排补助时给予适当照顾。
  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公共医疗救助金,用于补助医疗机构因承担各种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无支付渠道的医药费用,对无支付能力及无主病人实行人道主义救助所发生的医疗欠费等。
  未经收费权限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八、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加强对药品价格的有效调控与管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实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药品价格监测和备案公示制度。政府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降低“虚高”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必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与检查,切实维护患者利益。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主要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省制定和调整,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制定和调整。为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近期要对护理费、手术费、中医技术劳务收费等进行调整,同时降低部分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检验收费标准,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