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五、将药品招标采购差价让利于患者
积极试行和推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招标采购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由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有关文件必须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要采取有效的制约措施。
各级卫生、价格、经贸、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分步下调药品零售价格,将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大部分让利于患者。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自行将招标药品差价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以增强医疗服务的竞争力。
六、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医疗和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尚未纳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部分的药品收支结余,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抵扣或减少预算拨款。返还医院的资金,在合理确定成本开支范围的基础上,首先保证弥补医疗成本的需要,由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医院的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比例或额度。核定的办法必须规范,提高透明度。药品收支结余的剩余部分,由卫生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中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的资金,按不超过收支结余弥补医疗成本后剩余部分的10%提取。中医医院和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在返还时给予适当照顾。
建立和健全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公开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和返还情况,接受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对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务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