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浙政发〔2001〕10号)
为加快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制定本意见,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良性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着眼于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着眼于打破垄断体制,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着眼于增强医疗机构的生机和活力,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统筹安排,大胆创新,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制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业务用房建设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业务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完全由市场调节,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自身医疗卫生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深化公立医疗机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