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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十八、筹备开展“明星民营科技企业”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树立形象。
  二十九、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经营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产品和商品。不允许在竞争性行业用不正当手段搞独家经营或行业垄断。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参股、兼并、购买等灵活多样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低成本扩张,营造竞争优势。在各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主管机构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接待处,为企业牵线搭桥、跟踪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申请保留原企业名称;原国有企业的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可继续有效。
  (三)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从事利用“三废”环保等产业的,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
  (四)在全省试行年度收费“明白卡”制度,凡未列入“明白卡”收费的,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交。凡到个体私营企业检查的,必须征得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
  三十、凡具备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冠用黑龙江省名。支持非国有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为了方便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减少办事环节,省工商局在全省工商系统率先推行登记注册“准注册官”制度,即企业申请登记从咨询、核名、受理、审查、发照到收费实行一个人全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缩短办理营业执照时限,将核准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核准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三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到原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不需再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十二、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宣传,增强广大非国有企业商标意识。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国有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继续开展好全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对产品质量好、发展潜力大的商品,及时予以认定省著名商标。策划组织非国有企业创全国驰名商标活动。对名优产品、著名和驰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积极推荐纳入东北三省和国家商标网络,列入“打假维权”的重点保护企业,严厉打击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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