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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十、各级工商企业联合会要组织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法人代表和比较有影响的实业家进行考核,优秀的可向当地党委统战部门推荐,建议考虑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同时也可以安排为各级工商联领导机构的班子成员。
  二十一、省财政设立的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要有适当比例用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资源产业延伸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各地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可从安排1--2%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中拿出50%转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实行有偿付费、短期周转、财产抵押和法律公证管理。
  二十二、民营科技型企业使用贷款投入高科技项目,并有利于我省资源产业延伸的,同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择优在一定时间内给予适当比例的贴息扶持;用贷款新上资源产业延伸项目,其新增所得税,同级财政可视情况,在3年内给予返还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企业归还项目贷款。
  二十三、省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型的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凡与资源产业龙头企业联营(参股、兼并)进行资源延伸或为延伸配套以及开发高科技项目的,财政部门均可视财力状况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四、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十五、新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第一年所上交的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连同企业当年上交的所得税,一并全额返给企业;原有民营科技型企业新上项目或开发新产品,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亦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二十六、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的发展,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市(行署)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园区),并对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重点立项支持。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省政府厅与重点民营科技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将国家、省与民营科技企业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重点传递到民营科技企业,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资金协调、科技开发和人才服务等方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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