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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非国有企业。
  (二)项目必须是高科技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十五”期间工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对地方财政有较大贡献,连续3年上缴税金呈上升趋势,3年上缴税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A”级以上。
  十三、对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基础上,可优先给予贴息资金或注入资本金支持。
  十四、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非国有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五、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内设备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总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六、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科技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等的待遇。
  十七、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果鉴定,成果评定,可以参加省内设立的重大科技效益奖和振兴经济奖的评比,对于其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推广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政府根据其效益大小给予奖励。
  十八、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用人单位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分配调配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公职身份,并计算工龄。
  十九、民营科技型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委统战部下发的黑人联字〔1994〕9号文件精神,可由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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