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国家产业政策,给予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对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参与投资高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均予以支持,凡经过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资金方面以投资入股等形式给予总投资20%的配套支持,其中国家10%、省和地市各5%。
六、在确定重点项目时,按照统一标准,把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的投资项目纳入优选范围,并选择一批发展潜力大的私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七、积极支持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利用国内外资金。鼓励和帮助这些企业利用国外政府和商业银行贷款,组织这些企业的项目同国企一样参与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招商引资。支持国内有优势、国外有市场的企业到境外投资。
八、为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提供项目信息、投资信息、技术信息和政策信息。建立适应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项目库,定期举办项目信息发布会,公布新项目、新技术、国家产业政策等信息,引导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九、将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和管理,为非国有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同步发展的环境。并积极向国家推荐非国有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支持。
十、建立与非国有重点企业联系、跟踪制度。及时将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改造的政策法规和投资重点传达给企业,并为非国有企业发展在政策咨询、投资导向和资金协调等方面提供系统、完善的服务。
十一、简化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即省略项目立项程序,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省略行业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引进、设备引进的项目,设备招标与否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指定必须招标的特定产品除外);省略项目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批。
十二、有条件地对非国有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具体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