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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支持鼓励个体、
 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1〕2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已于4月4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25日
            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
         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工商局
             2001年4月4日)

  一、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目标管理,引导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快速发展。
  二、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和其他非国有制经济投资建设项目,并实行公平竞争。现阶段特别鼓励进入以下领域: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开发和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参与建设和经营地方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四)开发城市和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道路、桥梁等公共服务项目。
  (五)兴办环保产业,参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投资。
  (六)兴办教育事业,特别是投资经营公办学校的后勤服务设施。
  (七)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及其它公益事业。
  三、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般基建项目,省计委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对项目进口设备需要免税的省管限额内基建项目和其它确需审批或上报审批的项目,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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