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把起草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大事来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起草人员,划拨必要经费,保证工作进度和提报时间。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参与协调,并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法规、规章文稿,必须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在拟提报省人大常委会例会或省政府拟发布时间前4个月,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并附立法依据、起草说明、协调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
《立法法》的要求,严格审查法规、规章文稿,要经过周密细致的调研、论证、协调工作,对文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和体例结构进行严格把关。审查终结后,要形成审查报告,于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前或省政府拟发布前30日附起草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出的法规、规章草案、说明,相关资料,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
与立法事项有关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要组织包括管理相对人在内的有关方面人员讨论研究,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立法协调会,要安排能代表本机关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协管省长助理、副秘书长协调,由分管省长签批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室。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要在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前20日提报省人大常委会。
四、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
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在政府审议阶段,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工作。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主动接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起草时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多与有关部门沟通,求得支持,并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法规、规章草案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的相关情况。
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参加立法活动。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要从全省人民的利益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法规、规章草案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另搞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