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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若干问题的意见

  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大胆创制新的规范,又要注意慎重立法,严守地方立法权限。对不属于地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随意立法;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一律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加强立法预测工作,周密安排立法计划
  省政府各部门、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立法的事项进行科学的论证和研究,区别轻重缓急,拟定本地区、本部门近期、远期的立法规划,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地充实完善,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有立法意向的省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末之前,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的拟列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在提报立法项目时,要同时提交拟列项目的初稿、说明和有关调研论证以及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的报告。凡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各部门必须向省政府提报立项,由省政府统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省直各部门提报的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统筹规划,拟定省政府立法计划草案。要重点研究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和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税费改革,规范市场行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事业等方面的项目。要使我省的政府立法工作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的需要,在国家为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修订我省有关法规和规章。要坚持立、改、废并重,在立法的同时及时清理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要适时立项。
  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两市的政府立法工作与省政府的立法工作相协调。两市的立法计划草案在市政府审议前,应当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以确保全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协调统一。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对只涉及某一方面事务规范的法规、规章,可由该项事务的主管部门承担起草任务;对综合性较强、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共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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