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若干问题的意见
(黑政发〔2001〕2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全面、正确地贯彻
《立法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与我省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我省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深刻领会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提高立法工作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要遵守
宪法的基本原则,自觉地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重点研究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要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能简单地重复和照搬国家和其他地方的立法内容。
要全面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规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要将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的必要性,能不设的不设;需要设的,要明确条件,精简办事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在起草法律、规章草案时,对行政机关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其必要权力的同时,规定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实现其权利的措施和途径。
要正确处理惩罚和引导的关系,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要罚当其过,制裁得力;同时要重视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从制度上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