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
(一)认清形势,摆上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实践我们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深化改革、稳定社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就更加突出。为此,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力度,加强社区组织建设为重点,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鉴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审核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自上而下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程序,规范基层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核办法,同时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和资金发放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资金补助额度,准确核算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对从事劳务、个体经营等难以确定收入情况的申请人,要根据行业和市场调查,确定合理的平均收入标准。要定期对保障对象进行复查,及时调整保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优势,调动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开展社区服务,实现保障工作服务的社会化。
(三)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检查监督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户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编制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支出预算按月提前拨付,保证使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由群众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保障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