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核定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切实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辅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等办法,帮助保障对象摆脱贫困。要积极鼓励城镇生活困难居民劳动自救,自食其力。二是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各行署、市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法规和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统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标准和保障水平;提出改革和完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落实各项政策;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开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做好财务监督,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拨付。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安排城镇人员就业时,应优先安排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优先帮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从事的个体经营活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开办初期,参照国家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照顾,城建部门在审批经营地点上给予照顾。教育部门应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就学,给予学杂费减免照顾。卫生部门应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医,给予免收挂号费、减收50%门诊诊查费的照顾。
三、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省政府每年设立的省级最低生活保障调剂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矿区、林区及中省直企业集中的城市和财政困难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足。省级调剂金依据各地应保未保人数、中省直企业职工应保人数、当地人均占有财力等因素分配,分配后各地财政在2002年前按省级调剂金的1.9倍比例进行匹配。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国家和省财政支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后,各地要及时匹配资金,地方匹配资金到位后,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国家和省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地方匹配资金不能到位,省财政将不予下拨国家和省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通过社会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单位、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加大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力度,建立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机制。各地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仍然无力解决大病医治、子女上学、住房等困难的,给予特殊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