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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1〕2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步伐,努力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任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为原则,以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目标,转变观念,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形成以各级地方政府预算支出为主体,国家支持、社会筹集为补充,多渠道、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与服务实现社会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范围与全国同步进行,分段实施,力争“十五”期间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统一的覆盖全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合理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并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分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到2002年底,全省保障人数达到50万至73.6万人,保障面达到2.7%至4%,在13个地市的城区(计68个)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覆盖,条件允许的县(市)也可将保障面扩大到所有的建制镇。工作重点是城区、矿区、林区及中省直企业集中的城市和农垦系统。2003年至2005年,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对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政府各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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