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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相应调整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开展审计业务工作,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本级审计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相应调整,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置审计派出机构。各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四、逐步建立审计干部岗位资格认证和考试录用制度。为保证审计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经过竞争上岗和岗位资格考试;拟调入审计机关的人员,除经过国家公务员录用程序外,还必须经过审计岗位资格考试。我省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执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实施。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中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也必须达到机关总人数的70%。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组通〔1991〕102号)规定,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为了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建设,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和调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正职或副职,除必须符合规定的党政干部任职条件外,在专业方面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审计、财会、经济、法律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考核、考察合格,并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请地方党委和政府予以调整。
  五、切实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机构改革的指导。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市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主动提出对下级审计机关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市、县审计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录用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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