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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我省市县经人民政府审计
 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5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我省市、
          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审计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掌握设立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县级(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下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为确保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审计监督制度的逐步完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我省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审计、财会、经济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能至少组成3个审计组,即达到12人,且不得低于审计机关总人数的70%;二是所在县级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完善的财税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保留独立的审计机关;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下同)所辖的经济开发区,一律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
  二、切实保证审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制度。我省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其审计业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承担;市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财政经济规模和审计业务工作等情况,在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审计派出机构。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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