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要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办案经费需要。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从严惩治并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十二)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建设“金关”、“金税”、“金卡”、“金盾”工程等信息网络监管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建成的电子监管系统要尽快实现联网,并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信息网络监管手段建设进展迟缓的部门和单位,可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故意设置障碍严重影响市场监管的,要撤销其领导职务。
(十三)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形成良好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人人自觉抵制假伪劣商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四)深化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为目标,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各级、各部门都要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组织彻底脱钩,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疏漏,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事务。加快清理行政性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运作代替的审批,坚决予以废止。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除法定的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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