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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五)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
  (六)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初步审查后的十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对预算执行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者专项检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各部门、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的情况;
  (五)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的情况;
  (六)预备费、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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