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0日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实行部门预算。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三)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