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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应结算全年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行为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四)听取并反映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及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动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答复;也可以直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用,须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批准,并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送农村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接受审计与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应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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