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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条例(2001修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编制城镇消防总体规划,并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三)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四)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建筑消防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六)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组织消防科研成果鉴定,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七)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指挥火灾扑救和参加其他抢险救援;
  (十)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机构对当地居民、村民防火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开展防火知识宣传,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扑灭火灾的能力;
  (七)当火灾发生时,及时组织职工疏散危困群众,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防火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九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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